医疗事故纠纷的解决方法不少,也都是大家关注的焦点问题。那样,所有些医疗事故纠纷都可以用赔偿方法解决吗?假如要医疗事故赔偿,需要哪种条件?本文整理了有关的内容,为你提供肯定的参考。
医疗事故赔偿所需的必要条件
医疗机构或其员工在主观上需要有过失
从民法理论上,过失包含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可以预见而没预见,为疏忽大意;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防止,为过于自信。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都是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 因此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在这里,过失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对病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医疗机构或其员工有违法违规行为
所谓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的行为。在这里,法律泛指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诊疗规范、常规不只包含法律法规与规章中规定的规范,也包含医疗单位内部拟定的具体操作流程。假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的行为没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操作流程、技术需要等,即便导致了事实上的损害结果,也不需要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需要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置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
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病人导致人身损害后果。依据《条例》规定,需要符合以下损害后果的才是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包含:
1、导致病人死亡、重度残疾的;
2、导致病人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致使紧急功能障碍的;
3、导致病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致使一般功能障碍的;
4、导致病人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状况。同时第4条将它他损害后果限定在“明显”的程度上,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别的人身损害,需要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需要有因果关系。
在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的违规过失行为与病人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致使病人人身损害后果发生是什么原因。这种因果关系之所以成为确定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是由于过失行为并不必然会引起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同时人身损害在有时候更不是由医疗机构极其医务职员的过失行为一种缘由引起,既有一因一果,也有多因一果的状况,因此因果关系的正确判断,对正确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是十分要紧的。
当事人在解决医疗事故纠纷时,应该注意所需的必要条件,具体内容可参考以上内容。本文由律图我们为你整理提供,欢迎咨询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