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上海的陶老伯晚上骑着电瓶车,由西向东经过浦东周浦镇旗杆村葡萄路时,被一辆由北向南经过这里的小轿车撞翻在地。交警认定,小轿车没让右边汽车先行,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受害人索赔却遭“踢皮球”。肇事司机赵先生觉得,代驾是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由代驾公司亿心宜行公司承担。而亿心宜行公司则称,公司仅通过“e代驾”软件提供信息,由被代驾人自由选择代驾人,服务完成后,由被代驾人与代驾人直接结算成本,公司仅收取每单5元至20元的信息成本,因此赵先生不是公司职员,事发时并不是职务行为,事故责任应由他自行承担。事故发生后,考虑到赵先生无力承担医疗成本,公司从人道主义出发,垫付了3.59万元。
最后,法院支持陶老伯请求赔偿医药费等12.66万元,因为这笔损失可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足额赔付,因而亿心宜行公司不需要再支付赔偿成本。对于不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律师代理费及停车费3716元,法院判决由亿心宜行公司全额赔偿。因为该公司之前已垫付医疗费3.59万元,扣除这部分损失后,其余部分陶老伯应予以退还。
有朋友问汽车所有人是不是应当担责?蓝锐律师称: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汽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存活在过错,因此法院对陶老伯需要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明确规定,因出租、借用等情形机动车辆所有人与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是该机动车辆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辆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辆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委托代驾服务协议在潘先生与亿心宜行公司之间签订,赵先生并不是协议当事人,他是同意亿心宜行企业的指令实行代驾;
第二,赵先生系经亿心宜行公司考核并认同的代驾人,服务过程中,须遵守企业的规章规范及行为规范,穿着统一制服,佩带胸卡,也就是说,他在工作时间内同意企业的管理;
第三,赵先生依据公司拟定的规范收取成本,对代驾费没议价权,仅以付出的劳动获得相应报酬。蓝锐律师觉得,这类都符合雇佣关系的一般特点,因此赵先生事发时是在实行职务行为,因此,陶老伯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损失部分,应由亿心宜行公司承担。